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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国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国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国基公司委托代理人肖**、雒五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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