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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限公司与白荃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通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荃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州**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通州**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通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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