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通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荃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州**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通州**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通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