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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杜**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杜**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公司)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景石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玄武区民法院(2013)玄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被上诉人中景石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玄武区民法院(2013)玄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040元,退还上诉人南京杜**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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