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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姜**、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上诉人姜**、杨*、董**、被上诉人顾**、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1)连*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黄**,上诉人姜**以及上诉人姜**、杨*、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顾**、吴**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人民法院(2011)连*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人民法院重审。

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4元;姜**、杨*、董**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975元,均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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