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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公司盐城直属库,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因与被上诉人**司盐城直属库(以下简称盐城棉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盐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赵**和被上诉人盐城棉库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12月18日,三**司与盐城棉库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央直属盐城棉花储备库工程;工程内容:图纸所列的棉花库、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等(详见附件)。合同价款4038万元;并约定了付款进度以及其他补充条款等。合同签订后,三**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施工项目进行了增补。2004年5月22日,盐城棉库筹建处、三**司及北京**理公司形成《盐城棉库库房、附属建构筑物及道路(含观察场)基础换填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三方就地坪下基础土的质量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论证,纪要如下:因施工土源为盐城市水利局开挖通榆河的冲淤弃土,实际开挖时发现该土质为淤泥巴质粘土,该土含水率高达40-50%,目前正值梅雨季节,降雨频繁,试运到库区的回填土含水率无法达到压实密度要求,既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也严重影响建设要求,为此必须对回填土的质量进行换填。河沟回填中采用盐**肥厂的磷石膏,磷石膏含水率低、密度高且无害,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压实系数。为此,三方同意用磷石膏替代通榆河弃土进行回填,并约定了换填范围、工程量和价格认定等内容。2004年5月25日,三**司向盐城棉库筹建处出具报告,请求确认磷石膏单价。盐城棉库筹建处在该报告上盖章确认。

2005年4月17日,北京**公司向南通三建盐城项目部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内容为:棉库工程现已交付使用,但在使用中发现工程存在库区道路破损、1-16号库房地坪起沙等质量问题,对生产造成困难,要求南通三建项目部对上述质量提出修复方案和具体保证措施等。

2005年4月25日,南通三建南京**项目部向盐城棉库出具承诺书:库房地面使用时发现局部库房跑沙,由于棉花已入库,目前本公司无法入库修补。本公司承诺待棉花出库后按照整改方案(详见附件)彻底修补。

同日,南通三建南京**项目部出具中央直属棉库盐城棉花储备库库房地面跑沙处理方案,载明:库房地面在验收时发现大面积跑沙,经铲车轮胎反复回转碾压,局部形成底坑,深度最大处为1CM,显然地面砼表面强度不足;原因分析:1、构造原因。库房地面为防潮地面,基层面上做了一层SBS防潮层,地面浇筑砼时,水分不能向下渗透,只能向上蒸发,当时正值冬季,连续雨雪天气,水分蒸发相当缓慢,在砼表面形成积水,体积膨胀,表面强度严重下降。2、施工原因。施工单位冬季施工经验不足,砼浇筑时未能有效地吸除表面积水,且地面收光时洒了一些干水泥,这是跑沙的最直接原因。3、养护原因。保温养护措施不利,仅限于关闭门窗,不能确保砼产生强度所必需的温度条件。4、使用原因。建设单位由于棉花储备需要,在砼龄期不足,强度未完全产生之前投入使用,且装备设备吨位大,在短时间内使用强度极高,也是地面表面受损的重要原因。处理方案:利用道路施工机械,将地面砼表面拉毛,深度2CM,彻底清理干净后反复湿润仔细接浆,再做60厚C30密实性细石砼面层。北京**理公司在该方案中批复:施工处理方案应进一步细化,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一审法院认为

另查明,2009年11月19日,三**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盐城棉库就涉案工程支付尚欠工程款438.29万元及利息等。盐城棉库提起反诉称,工程自竣工以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三**司出具的承诺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请求法院判令:1、三**司履行维修库房质量问题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移库费在内的相关费用;2、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办公楼第三层十个房间共计面积450平方米,使用受影响,其中两个房间长达三年完全不能使用,损失达2万元;3、判令三**司承担盐城棉库自行修理设备库翻沙、食堂和泵房漏雨所发生的费用39680元等。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09)盐民一初字第006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载明:盐城棉库反诉要求三**司履行维修库房质量问题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移库费在内的相关费用问题。由于双方在维修库房及承担相关费用的问题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由三**司负责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从原审法院判决书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修复,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移库费用等实际发生另行诉讼”。对此,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盐城棉库第2、3项反诉请求,经双方协商由三**司补偿盐城棉库2.5万元,故原审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数额判决三**司补偿盐城棉库2.5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盐城棉库对“2005年5月25日收到三建公司工程决算书一套和6月8日收到三建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的竣工资料(档案馆、盐城棉库各一套)”的事实无异议。盐城棉库亦认可2005年1月有8000吨棉花运行并开始使用案涉工程。该份判决还认定,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实际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05年1月底较为合理。

盐城棉库于2011年8月1日诉至原审法院称: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请求法院判令:1、三**司按照承诺履行维修义务,赔偿盐城棉库损失75.39万元(其中房屋屋面及内部装饰维修费15.39万元、租金损失10万元及腾库费50万元);2、如三**司不维修,则判令三**司向盐城棉库支付所需维修费用464.69万元(其中库房地面维修费221万元、腾库费50万元、库区道路维修费102.万元、租金损失10万元、房屋屋面及内部装饰维修费15.39万元及消防管道维修费66.3万元);3、诉讼费用由三**司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盐城棉库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根据盐城棉库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试中心对“消防管道严重腐蚀、漏水与使用磷石膏进行管道回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2年3月20日,江苏**试中心作出2012S3-002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被检磷石膏样品浸出液的pH值和对被检地下消防管道的腐蚀速率试验结果以及被检磷石膏样品中氟、氯等成份测试结果表明,使用磷石膏进行管道回填对地下消防管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但是腐蚀速率较为缓慢。经双方质证,盐城棉库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为:三性均无异议。三**司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鉴定方法不科学,结论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另依法委托江苏*禾**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案消防管道及库房地面维修费用进行鉴定。2013年1月8日,该公司作出苏*中工鉴字(2013)第00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说明载明:鉴定时,只计算了更换管道及相关工作量的费用,而原有的消火栓、阀门只计算了拆除安装费用,没有计算其主材费用;库房地面修复按拆除20%的地面工作量(拆除20cm厚混凝土面层)和凿毛浇筑6cm混凝土的工作量按修复地面工作量的80%考虑;地面修复的费用仅考虑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未考虑管理费、利润及相关规费、税金。鉴定结论为:按原施工图纸拆除原来锈蚀的消防管网的预算价为36161.53元;2、按原施工图纸更换同径管道,计算新敷设的消防管网的预算价为463483.34元;3、库房地面修复费用为1260253.05元;以上合计1759897.92元。经双方质证,盐城棉库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为:三性均无异议,但盐城棉库的其他损失三**司亦应当赔偿。三**司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为:三**司承诺对当时完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而本案鉴定是针对现状的,盐城棉库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不能因质量问题向三**司主张权利。该鉴定结论不准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盐城棉库在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的案涉工程后,能否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向三**司主张权利?因质量问题造成盐城棉库的损失为多少2、造成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三**司称,盐城棉库对本案讼争的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现又以使用过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三**司主张权利,违反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经审查,虽然盐城棉库于2005年1月有8000吨棉花运行并开始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案涉工程,但三**司于2009年11月19日起诉盐城棉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棉库提起反诉,要求三**司履行维修库房质量问题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移库费在内的相关费用,以及因办公楼、食堂和泵房漏雨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费用。对于盐城棉库的反诉请求,三**司虽然辩称,维修期限已过,因此对其维修费用不予认可。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维修及承担相关费用的问题,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三**司负责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从原审法院判决书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修复,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该案中不予理涉。移库等费用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对盐城棉库第2、3项反诉请求,经双方协商由三**司补偿盐城棉库2.5万元等。双方达成上述一致意见后,三**司一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故盐城棉库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司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移库费用等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试中心作出2012S3-002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被检磷石膏样品中含较高的氟、氯元素,对消防管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江苏*禾**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案消防管网及库房地面维修费用作出苏*中工鉴字(2013)第00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按原施工图纸拆除原来锈蚀的消防管网的预算价为36161.53元;2、按原施工图纸更换同径管道,计算新敷设的消防管网的预算价为463483.34元;3、库房地面修复费用为1260253.05元;以上合计1759897.92元。三**司虽认为上述报告鉴定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准确,但未能举出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消防管网及地面维修费用应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关于盐城棉库主张的库区道路维修费、移库费用、租金损失和自行修复屋面及内部装修费用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库区道路维修问题,盐城棉库、三**司双方在另案处理中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由射阳**有限公司负责维修,费用从三**司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盐城棉库支付的维修费用冲抵三**司的工程款,三**司在负责案涉工程修复时,对此不再负责维修。盐城棉库虽称,除此已维修的部分之外,还有需要修复的库区道路。但库区道路已使用多年,盐城棉库亦未能举证证明因三**司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故盐城棉库主张库区道路维修费,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三**司施工造成库房地面质量问题,盐城棉库维修期间需要将库房内的棉花搬运腾空,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移库费用。但因维修而产生的移库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不予理涉。

盐城棉库提供的仓库租赁及商品代保管合同的形成时间均是2010年8月之后,而2009年11月三**司起诉索要工程款时,盐城棉库就已经知道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提起反诉。故盐城棉库明知库房未经验收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盐城棉库仍然将库房租赁给他人使用,其造成的租金损失要求三**司承担,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盐城棉库虽然提供了屋面装修和装饰合同,用以证明食堂、办公楼等因施工质量问题需要整修并产生相应的费用。但该两份合同均形成于2011年5月和6月,盐城棉库使用该设施已达数年之久,装修和装饰行为不能必然证明因三**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致。且盐城棉库在另案提起的反诉中,就其提出的2、3项反诉请求,即要求三**司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部分办公楼使用受影响,自行修理设备库、食堂和泵房漏雨等损失,在另案审理中与三**司协商,由三**司补偿盐城棉库2.5万元,已经原审法院(2009)盐民一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且按照双方达成的数额判决三**司补偿盐城棉库2.5万元。故盐城棉库现又以上述设施因施工质量问题要求三**司承担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2005年4月25日,三**司出具的承诺书和库房地面跑沙处理方案,三**司自认其在施工过程中因冬季施工经验不足,砼浇筑时技术处理不到位,是造成库房地面跑沙的最直接原因,三**司承诺待棉花出库后按照整改方案彻底修补。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三**司作为施工单位因施工技术原因造成库房地面跑沙,故其对库房质量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盐城棉库于2005年1月,因棉花储备需要,在砼龄期不足、强度未完全产生之前即将8000吨棉花运入库房,装备设备吨位大、使用强度较高,对库房地面受损亦存在一定的责任,并考虑库房地面经长期使用亦会产生一定损耗,原审法院酌定三**司承担80%的责任,盐城棉库自行承担20%的责任。故对于库房地面修复费用由三**司承担1008202.44元,由盐城棉库承担252050.61元。

2004年5月22日,盐城棉库、三**司及工程监理单位关于涉案工程基础换填问题形成会议纪要,认为原来试用的通榆河的冲淤弃土含水率高,无法达到压实密度要求和设计要求。回填土采用盐**肥厂的磷石膏,并约定了控制换填范围及工程量,以及磷石膏的价格必须有三方共同认可。经鉴定,被检磷石膏样品中氟、氯等成分对金属材料具有一定的侵蚀作用,使用磷石膏进行管道回填对地下消防管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盐城棉库诉称,是作为施工单位的三**司先提出要求使用磷石膏回填后,盐城棉库才同意使用。三**司辩称,使用磷石膏回填,是经盐城棉库要求后三**司同意,故消防管道质量问题应该由盐城棉库承担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盐城棉库和三**司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理应对使用磷石膏作为回填土的后果进行充分的论证。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即商定使用具有腐蚀性的磷石膏作为回填土进行施工,双方对使用磷石膏作为回填土造成消防管道的腐蚀均存在过错,盐城棉库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由盐城棉库承担70%的责任、三**司承担30%的责任。故消防管网的修复费用499644.87元,由盐**负担349751.4元,由三**司负担149893.46元。综上所述,三**司应向盐城棉库承担库房地面维修费用1008202.44元,消防管网的修复费用149893.46元,两项合计1158095.9元。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三**司给付盐城棉库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1158095.9元。上述款项限三**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盐城棉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06元,由盐**负担41006元,三**司负担13600元。鉴定费40000元,由盐**负担30000元,三**司负担10000元。

二审裁判结果

盐城棉库、三**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盐城棉库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已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苏*终字第0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盐城棉库撤回上诉。

三**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盐城棉库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1、三**司不应承担消防管网的拆除和更换费用。理由:(1)磷石膏回填与地下消防管道腐蚀并无因果关系;(2)使用何种回填土是由建设单位决定的;(3)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2、三**司不应承担库房地面修复费用。理由:(1)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盐城棉库即擅自使用,故盐城棉库不得再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三**司主张权利;(2)三**司虽另案表示愿意维修,但是有范围限制的,且维修费用还是应由盐城棉库负担的;(3)江苏仁**估价公司出具的报告不准确,不应采信。

盐城棉库答辩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磷石膏回填土与地下管道腐蚀的司法鉴定报告是正确的,应予采信,三**司未提出证据支持其观点;三**司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应当知道回填土的选择以及在施工中会对消防管道产生不良影响;关于三**司提出的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修复方案和其主张的修复方案不一致问题,鉴定机构依法对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作出的司法鉴定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三**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

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三**司是否应承担消防管道维修费用。2、三**司是否应承担库房地面修复费用。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依据原审法院委托江苏**试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涉案工程使用的回填土材料磷石膏中含较高的氟、氯元素,对消防管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依据江苏仁禾**估价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按原施工图纸拆除原来锈蚀的消防管网的预算价为36161.53元,按原施工图纸更换同径管道,计算新敷设的消防管网的预算价为463483.34元。三**司虽不认可两份鉴定报告,称鉴定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准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为消防管网拆除及重新敷设费用的依据并无不当。消防管道的腐蚀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盐城棉库2010年底始知晓消防管道的腐蚀系因因使用了磷石膏作为回填土材料造成的,且直至本案诉讼过程中才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使用磷石膏作为回填土材料与消防管道被腐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盐城棉库诉至法院要求由三**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三**司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司作为施工方,在使用磷石膏作为回填土材料时也是同意并认可的,且原审法院也考虑到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于使用磷石膏作为回填土材料同样是同意、认可的而判令三**司承担次要责任,已经考虑到三**司的权益,故三**司关于使用回填土是建设单位决定的,其无需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三**司关于其不应当承担消防管网维修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根据2005年4月25日,三**司出具的承诺书和库房地面跑沙处理方案,三**司自认其在施工过程中因冬季施工经验不足,砼浇筑时技术处理不到位,是造成库房地面跑沙的最直接原因,并承诺待棉花出库后按照整改方案彻底修补,三**司也未能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机构关于地面修复费用的鉴定结论,故原审法院依据三**司对自身原因造成地面跑沙问题的认可而酌定三**司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据鉴定结论判令三**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三**司关于其不应承担地面修复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3元,由江苏南**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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