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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