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南京慧**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慧**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9.5元由南京慧**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