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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司与被告黎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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