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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南京大**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和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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