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刘*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所以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区永宁镇花旗工业园,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刘*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