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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远景**第一分公司与南京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而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太仓市,所以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或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而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太仓市,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所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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