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京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金**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满田公司)、南京丹**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宁民终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丹**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丹**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丹**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