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宜兴**有限公司、南京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徐*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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