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甲与被告上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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