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信**术有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信**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信**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信**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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