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6日签订协议书,原告为被告建造厂房。原告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16万元未付,要求给付此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万元,给付方法:被告在签订本协议时先给付原告2万元,余款10万元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已当庭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