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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市政建设**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造有限公司应支付所欠原告上海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493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14930元,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201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时履行以上任何一期,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标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1949.30元,减半收取5974.65元,由被告上**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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