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4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履行后,被告又委托原告对相关的零星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793479元。同时该工程款在(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原告可另行诉讼处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9347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因经济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元。
本案诉讼费11734.79元,减半收取5867.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