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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4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履行后,被告又委托原告对相关的零星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793479元。同时该工程款在(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原告可另行诉讼处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9347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因经济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元。

本案诉讼费11734.79元,减半收取5867.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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