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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三期厂房的钢结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00元,钢梁、柱进场后被告应支付60000元,同时约定被告未能准时支付工程款的,应支付应付款额3%的月息给原告作补偿金。2007年7月原告按约进场施工,但被告未支付原告60000元工程款。后经协商,被告承诺钢结构安装完毕后支付100000元。2007年8月原告完成钢结构安装,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2008年4月30日双方就完工的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6305元。因被告拖欠工程款不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6305元及违约金64858.95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钢结构施工专项分包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上**造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造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施工专项分包合同于2009年6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166305元,给付期限:2009年7月底前、8月底前各支付50000元,2009年9月底前支付66305元。若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应另行支付原告补偿金30000元,原告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4767.46元,减半收取2383.7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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