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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被告将厂房隔断维护及地面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2007年2月,原告按约完成工程。2007年10月,原告施工的工程经审价,核定工程总造价406692元。被告陆续支付30万元工程款,余款106692元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起诉: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6692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1000元(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宝安公路4111号厂房三坐标隔断维护及地面工程发包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价款及付款方式。签约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2007年2月10日,原告完成整改,并交付工程。同年10月22日,原告施工的工程经审价,核定工程总造价406692元。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余款原告催讨无果,遂涉诉。

另查,2008年5月19日,被告名称由上海宝**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8月20日、2009年9月20日前各给付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3346元。如被告有一期逾期,原告除有权就余款申请一并执行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

本案受理费2453.84元,减半收取1226.92元,由被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09年8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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