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朗**限公司与江苏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朗**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朗**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朗**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朗**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朗**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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