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均釉陶**公司(以下简称均釉公司)与被告杨**、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均釉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均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均**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均**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