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兴**总公司与远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司)与被告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市**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市政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元,由市政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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