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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