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限公司与昆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限公司与被告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南通**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2元,减半收取439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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