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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限公司与昆山建**限公司、浙江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帝**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建**限公司、浙江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昆山建**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本公司未据以合同收取原告的保证金,而是由第二被告收取的保证金,因此,合同的履行地在浙江杭州市上城区,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了原告与被告昆山建**限公司于2012年10月签订的《昆山建**限公司公建项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份、收据二份及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被告昆山建**限公司及浙江中**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昆山建**限公司于2012年10月签订《公建项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份,由被告将其公司的无名业公建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在昆山市前进东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昆山建**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昆山,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昆山建**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如本裁定生效,异议不成立,受理费由昆山建**限公司负担;异议成立,则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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