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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