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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