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宇**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万宇**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6元,由原告苏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