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中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太仓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中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50元,减半收取为45925元,由原告杨*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