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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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