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