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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昆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山**限公司因与余立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昆山**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9890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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