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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礼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高礼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2010年底,张**将新东方汽配城三间产权商铺的阁楼施工项目发包给高**,由高**将顶高六米的室内空间分隔成上下二层。2012年,张**再次将阁楼内分隔装修工程发包给高**,并预付工程款10000元。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而非二审法院认定的张**委托高**在涉案商铺砌墙、贴瓷砖的雇佣关系。(二)预付10000元工程款当天,张**发现三间商铺阁楼中间的三根钢筋混凝土承重大梁全部断裂。《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本案中,发包人张**不存在该三种情形,无需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定张**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其于2010年委托高**搭建阁楼时设定的用途系仓库,2012年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委托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高**在搭建的阁楼中砌墙分割房间,故张**对于大梁开裂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张**曾咨询政府部门,得知只要不损坏共用结构,私房的用途及分割均不受政府部门干涉。(三)《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承包人高**没有施工资质,施工方案是高**选定的,材料设备是高**提供的,张**也没有向高**提出任何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因此,高**应对本案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四)《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本案涉案工程在施工中就发生大梁断裂,从常识上即可判定为无法修复的重大质量事故,因此高**应将预付的10000元工程款退还张**。(五)本案涉案工程大梁已经断了,为避免整个阁楼倒塌,张**出资进行加固,在断裂处用柱子顶着。这种摆在眼前的危险处境,依常识即可确定。商铺中树了六根大柱子,安全性及商业功能均受到很大影响。因此,高**应向张**赔偿大梁断裂加固费用9904元,阁楼拆除重建费用及拆除重建期间的停工停产损失、搬迁费、库房和人员安置等费用。二审法院认为张**对阁楼是否必须拆除重建未提供证据证明,明显不当。(六)《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予没收。但二审法院对此均未提及。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张**提出的其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无需承担责任的再审申请事由。经查,首先,张**先后将其所有商铺的阁楼搭建工程、阁楼内分隔装修工程发包给高礼才进行施工,但从未对高礼才的施工资质进行详细审查;其次,张**对阁楼用途进行了变更,其在一审中确认,当初搭建阁楼的设定用途是做仓库,但后来在阁楼内分隔装修是想做工人宿舍。据此,二审法院在肯定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认定张**对涉案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存在一定过错,并无不当。

关于张**提出的高礼才应赔偿大梁断裂加固费用9904元、阁楼拆除重建费用及拆除重建期间相关损失的再审申请事由。经查,涉案工程发现质量问题后,张**已委托专业机构对阁楼楼板大梁进行加固。张**认为阁楼必须拆除重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据此,二审法院对张**主张的阁楼拆除重建费用及拆除重建期间的相关损失未予支持,并依据张**与高礼才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认定由高礼才对张**支付的阁楼楼板大梁加固费用9904元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张**提出的高礼才应退还10000元预付工程款,以及高礼才没有相应资质应受到处罚的再审申请事由,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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