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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医院与汪**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辖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汪**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是本案被告,住所地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阳光广场4号楼2204室,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70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汪**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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