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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72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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