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50元,减半收取533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