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进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张**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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