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与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辖初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鲍**与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工程概况、合同工期、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约定,未约定管辖。后双方因给付工程款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王*建的住所地在海安县,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建的管辖异议理由该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王*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东台市。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王*建的住所地在海安县,鲍**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