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南通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染有限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南通添**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