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新城**公司与被告启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新城**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启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6元,依法减半收取2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新城**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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