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施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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