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施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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