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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上海亿丰**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张*与被告上海亿丰**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张*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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