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王**、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74元,依法减半收取80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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