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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