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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浙江诸**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属于工程项目内部合同,合同中无管辖权的特别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由工程施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江苏省启东市精细化工园区江海路厂区内,所以原告选择工程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依法有据。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浙江诸**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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