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启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顾**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金融机构、启**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启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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