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陆诉被告沙**、江苏南**限公司、维维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54元,依法减半收取6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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