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江**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892元,减半收取计744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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