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沙*、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5元,陈**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