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骥**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有限公司撤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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