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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骥**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骥**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有限公司撤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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